隆庆中兴第1621章 改定制度朝局新四
朱载坖对于此事是十分重视的他对于重臣们说道:“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也。
今法司所遵律令科条繁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刊定成书布告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庶奸慝不形风俗移易。
” 朱载坖所要求制定的大明律例集解是在解释大明律的大明律的名义之下对大明律进行修订将原本的大明律、大诰、之前皇帝所颁布的诏令、问刑条例等全部予以统一将这些之前所颁布的各种条例予以废除嗣后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一律参照大明律例处断将之前的所有的诏令、则例、条例等一体废除这样的话就可以达到统一法典的目的。
对于大明律和各种条例在实行过程中的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朱载坖令朝臣在这次编撰大明律集解的过程中要予以重新解决朱载坖特地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赎刑的问题朱载坖认为之前大明所规定的赎刑则例过于宽泛几乎除了十恶不赦之外都可以赎刑导致大明法纪荡然朱载坖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够再持续下去了要严明法纪严格限制赎刑。
朱载坖认为要大幅度的缩减赎刑的适用范围将绝大部分的刑罚都改为实刑不再允许地方官府直接赎刑赎刑的权力被上收到省一级的按察使司和大理寺分司上来而且要受巡按御史、刑部、大理寺的复核杜绝滥用赎刑以至于放纵富户为非作歹。
对于官员的贪墨朱载坖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将各种贪墨的情形详细列举分门别类定罪量刑同时对于贪墨明确是除了十恶之外也要株连的罪行严厉追赃制度只要贪墨所得赃款没有被追赃完毕就不能取消对于这些正犯家属的连坐措施严厉惩治贪墨。
同时规范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的范围所谓真犯死罪就是必须要判处斩立决、绞立决的罪行而杂犯死罪就是可以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等刑罚的对于真犯死罪要严厉惩处一律不准赎刑而对于杂犯死罪可以赎刑但是赎刑之后也只能降一等处罚流五千里永不放回。
为了支持编撰大明律集解朱载坖决定设立律例馆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翰林院派遣精通律例的官员还有从地方州县官员中抽调熟悉律例官员负责编撰大明律例集解同时重点要对工商、税务等经济方面的律令予以完善因为大明现在经济发展迅速为了适应大明现在的实际情况要着重修订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
为随着大明律令的日渐完整朝廷的律例肯定也会是越来越复杂的所以必须要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才行所以朱载坖还命令在国子监内设立明法科地方各级学校也要设立明法科为朝廷科举恢复明法科作准备。
在朱载坖的诏令之下大明朝廷中枢首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现在名义上仍旧维持的六部九卿的局面但是很多的新设机构已经是相对独立得了他们各自分管各自的业务使得朝廷的分工更加细致对于地方从财政、司法、治安、军事、人事上的控制也更加严密除了对于朝廷中枢机构的改革之外对于地方也要予以改革。
大明的地方行政区划是以省府州县为主体但是在省和府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划就是道道的起源来自于两汉按两汉之制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但是现在大明的道主要是在省和府之间设立的一个专门负责相关事务的特殊行政区划。
按照所管辖的事务不同由督粮道、兵备道、分守道、分巡道等各种不同名目其中设置的最为普遍的就是布政使下设的分守道和按察使下设的分巡道。
布政使司因辖区大而事繁故于布政使外增设左右参政、参议分守各道。
参政、参议二职俱为布政使之属官参政初设时为从二品洪武十三年降为从三品分守道负责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等事。
按察使司下设的分巡道则是设置最为完备的道提刑按察使司主要设有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等。
其中提刑按察使司的副使和佥事通常会分道巡查所辖区域称为“巡道”负责管理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等事务。
按察使司所属各道最重要的是分巡道共 69 道。
按照吏部的统计大明现在林林总总的各种道不下二百之多往往所管辖的事项互相重叠朱载坖这次主要就是对于天下的各种道进行管理将这些道统一变成两种其一是布政使司下设的督粮道。
主要负责督理赋税、经管辖地仓储事宜清查、弹劾倒卖军粮及相关积弊赈济灾民赏赐战功清查、催缴逋欠兼管盐池开荒与屯田督运船只划分防地等庶务。
作为地方各级衙门的佐贰官与粮饷经管官员管粮道的考核颇为严厉举凡侵盗仓粮防范不严、仓粮被盗出入不明、粮储亏耗渎职塞责剥害军士等罪名皆会使其受到严厉惩处。
其次就是按察使司的分巡道将原本的兵备道职能也划入其中负责处理辖区的重大刑事案件、盗匪、民变等事宜同时在分巡道下设巡检游击将军负责统帅辖区所有的巡检司并且掌握一定的机动力量用以弹压不法剿除盗匪。
这样一来厘清朝廷和地方在军务上的权责巡检司以及地方州县的捕快等属于地方的武装力量各级地方官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置、调动以保证地方的安定但是不能调动朝廷的官军无论是卫所官军还是镇协野战官军都只有朝廷才能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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