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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部落生存记第192章 冬季的规划九

熊部落有句话马车跑得快全靠头马带。

具体的工作分工得等到这些队长们从各个居住点返回召开集会后根据各人这段时间的表现和特长进行工作安排这样大家就能明白各自要做哪些事情能够在哪些方面起作用以及明确明年部落发展的任务是什么了。

除了人员的工作分配外对部落的秩序也要有个大致的规定比如一些族人间遇到的矛盾该如何解决?就相当于需要一个原始部落版的裁决机构防止因为处理不公、不规范给部落造成混乱。

随着部落的壮大、人口的增多单单在围墙里就发生过多起族人之间因为语言不通、生活习惯不同、缺乏明确规定而引起的口角甚至是拳脚相向的矛盾。

比如说部落的老成员会调侃新来的族人、新来的族人生活方式上与老人产生矛盾……等等这些在熊洪看来都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导致的。

熊洪并不怕这些问题的发生即便是当初五十多人的熊部落族人之间也不是没有争执和口角更别提现在一下子扩充到2000多人的大部落。

他害怕的是面对这些问题部落的管理者们没有发现或者是熟视无睹甚至还用以往的那种解决方式给部落秩序造成更加严重的破坏。

在他看来这些矛盾并不是无法解决更上升不到“敌对”这个阶段充其量只是一个族人间的“内部矛盾”算是部落“治安”事件。

当然这些部落里的“治安”问题不进行解决对矛盾双方遇到的问题不去了解单纯地只是处罚起不到警示其他族人的目的那整个部落里就会很混乱不仅仅会影响熊洪好不容易建设起来的“大部落”还会影响到族人的凝聚力甚至迟滞部落的发展。

这就需要熊部落有一套维持族内秩序稳定的手段哪怕在熊洪看起来很是简单、残酷那也比什么也没有强。

在原始社会中部落巫师或族长通常被视为智慧和公正的象征。

他们有权调解族人之间的矛盾并根据传统习俗做出裁决。

在解决矛盾时巫或族长可能会召集族人进行公开讨论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做出决定。

“……部落规定凡族人间所生矛盾双方不得私下打斗可报给宗庙或所属队长在宗庙见证下由多名队长及巫组成裁定队判断孰对孰错;如有异议可申诉至大巫师及族长处;如私下打斗一经发现无论对错双方各笞二十;打斗中如持械的罪加一等罚苦役一个月至一年;如若更严重造成族人受伤及死亡的视情况罚苦役数年或直接斩首……” 部落维护秩序的手段目前还比较简单除了对于矛盾的预防和提出解决办法之外还规定了部落的一些禁忌比如严禁族人间的血亲复仇对多次扰乱部落秩序的族人采取驱逐或流放的惩罚等。

这些基本的判罚得先提出来让大家知道哪些事情是绝对不能干的干的话就要做好受罚的准备。

而熊部落目前所拥有的几种处罚措施总结起来就是“笞役斩”这三项额外还增加了一条流放/驱逐。

笞就是用竹条捆成的一根棍子在臀部及后背抽打的刑罚一棍子下去就能带出一条血痕半个月都好不了; 而苦役则是在工作之后继续干活4-6个小时而且干的都是挖煤矿、挖铁矿这些重体力活一干就是几个月让这些人体验一下黑煤窑那种生不如死的感觉; 斩首就简单了一次性解决保证不留任何后患体验者也绝对不会有任何差评出来。

当然“笞役斩”这三项刑罚太过笼统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肯定还会有一些改变但刑罚就是刑罚只要触犯就要按照这个要求来执行。

判定族人是否会触犯这个刑罚的一般是由熊黑带着几个巫来判断及定罪熊黑作为熊部落第一任“法官”在族人里很有威望能镇得住场子。

三个月以下的苦役不需报备给族长和大巫师由熊黑自行判定只要保留相应的判罚材料留待每月检查即可。

而超过三个月的苦役直至斩首则必须报给熊洪和熊巫由他们进行判断和定夺。

熊洪深切地知道后世的一些冤假错案带来的负面影响虽然是在原始社会熊洪的权势无可撼动但他还是想尽量地公平公正让熊部落的族人们有着更好生活地权利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一些保障。

而在部落推行这个刑罚的制度也是为了以后与其他部落交流所产生的矛盾有个参考毕竟熊洪还是很希望与这些部落友好交往的提前把这些准备工作给做好能够预防很多矛盾的发生。

打个比方在熊部落与其他部落的族人产生口角的时候有法可依总比双方都没有处理的依据要好。

除了刑罚以外还有部落的其他制度。

比如青壮年训练方面只要是熊部落年满12到22岁的族人无论男女都得参与部落的战斗训练训练每年会组织2-4次在部落不忙的时候比如春耕后或者冬季举行主要练习列队、行进以及临敌的阵型。

万一以后需要进行战斗熊洪立马就能抽调一些适龄的族人组成队伍参与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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